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嗣國泰銀行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合併,而由世華銀行為存續公司,而世華銀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國泰銀行之權利義務則由合併後存續之國泰世華銀行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此有財政部函可稽。又被告丙○○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與原告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被告就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卡與領用後,被告依約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並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被告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加計利息,此有被告所簽定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十五、二十一、二十二條約定為憑。另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與原告銀行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被告以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簡易通信貸款卡向原告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共分三十六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並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一同繳款,且約定被告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息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且被告倘遲延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被告除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另須支付相當於一期月付金之違約金。詎被告丙○○於至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止,尚有信用卡款二十六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元及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二十六萬一千一百十七元,共五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五元未按期繳付,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原告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五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五元,及其中四十九萬二千八百九十九元自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泰有錢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影本一件、財政部函影本一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影本二件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明文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為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被告丙○○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泰有錢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影本、財政部函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五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五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