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4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徐書淵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4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
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存款牌告利率表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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