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楊家彰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4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零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