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陳盈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龍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