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徐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明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薪資債
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