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三芝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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