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91號聲請人 李玉珍 即柏竣企業社
臺北縣樹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隆怡工業股│台灣中小企│95年9月8日│1,446,263│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元││││││有限公司化││││││││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