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游性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