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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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再審之訴(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九號),固屬實在。惟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二二六七號)業經本院執行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當日為強制執行行為、且其所提再審之訴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再易字第九號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在案,可見,聲請人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應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實益及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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