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7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58號被告張雅玲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商標衣服2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589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3月23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75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50號處分駁回再議之聲請,而於104年4月2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5年
4月19日屆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衣服2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589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58號卷第10、16至22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