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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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1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丙○○
丁○○乙○○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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