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旭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泓達化工股份│台灣土地銀│15414│4,200元│94年6月10日│CFA0000000││││有限公司│行三民分行││││││├──┼──────┼─────┼──────┼────────┼───────┼──────┼───┤│002│萬記工業股份│華南銀行岡│16709│14,281元│94年7月27日│PC0000000││││有限公司│山分行││││││├──┼──────┼─────┼──────┼────────┼───────┼──────┼───┤│003│ 蔡美雲 │興達港區漁│286840│11,025元│94年6月30日│SDF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