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20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告 吳綉花吳清輝 之繼承人

吳清泉 即吳清輝之繼承人

吳金川 即吳清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5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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