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36號
原告 沈宜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永泰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 王詩 ?」之正確姓名;被告 陳貴蘭 、被告 林淑娟 、被告 林宗憲 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原告所提出於本院值日員於112年10月14日之民事追加起訴變更聲明,並有將陳貴蘭、林淑娟、林宗憲列為被告,惟該狀中並無針對陳貴蘭、林淑娟、林宗憲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再原告於112年10月11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追加「王詩?」為被告,因影印字體難以辨識,難認已表明當事人,均應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