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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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3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王盈

被告 葉律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9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註二:原告於112年9月20日以民事更正狀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項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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