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慧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楣諼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