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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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 廖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5、126、12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捌行所載「壹萬元」更正為「壹仟元」。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改制為憲法法庭)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對被告甲○○所沒收之金額與理由不符,顯屬誤寫,且此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