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楊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珮瑜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