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85號聲請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八)關於「債務人:乙○○、 何柏梓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乙○○、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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