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八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八七五、四一七四、四三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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