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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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 徐碧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上訴人 謝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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