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 徐碧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上訴人 謝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