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康玉鳳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康玉鳳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提出債務人現戶戶籍謄本,陳明請求利率計算方式並釋明是否已對主債務人 陳林玉燕 強制執行無結果或不足清償?此通知已於100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