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5條第
1項搶奪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甲○○前有多次竊盜罪前科,因缺錢花用,再犯本案多件搶奪(10次)、竊盜(6次),衡諸其犯罪手法多係先竊取機車後供作搶奪行人財物之用,依其慣用之手法,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竊盜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於民國99年1月22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尚屬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