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甲○○即聲請人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破字第2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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