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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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7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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