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友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6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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