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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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冠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林冠廷將其發生事故之自用小客車,請人拖吊至高雄市○○區○○○路○○○號一樓義豐汽車有限公司(下稱義豐公司)之保養廠,評估維修費用,後因車輛全損,維修費用過高,無法獲得全額保險理賠而未進行修繕,義豐公司遂向林冠廷收取估價費與車輛保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5千元;林冠廷支付後,欲向義豐公司索取估價單,然義豐公司因故未提供,林冠廷久未取得估價單,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7日23時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臉書MESSENGER暱稱「CaterLin」,傳送內容為「不給我的話過年你們保養廠會出現焦屍晚安」之留言,至義豐公司臉書MESSENGER,以此方式恫嚇義豐公司負責人 蔡秉利 ,致蔡秉利心生畏懼,而足生危害於義豐公司從業人員之生命安全。
二、案經蔡秉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審易卷第27頁),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林冠廷固不諱言曾委請義豐公司評估其發生事故之自用小客車修繕費用,並繳交5千元之費用與義豐公司等情,惟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車子維修部分,我當下覺得莫名其妙,他沒有事先說明費用,車子擺在那裡兩週,都沒有來電,沒有說要怎麼處理,要收費用,也沒有估價單,直接說要收5千元的停車費跟管理費,當下我想付一付算了;我認為這5千元繳的莫名其妙等語(見審易卷第37頁)。經查:
一、被告前揭不諱言部分,業據證人蔡秉利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義豐公司臉書MESSENGER留言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應堪認定。
二、被告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有疑義,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有無於前揭時間,至義豐公司之臉書上留言恐嚇?本院說明如下:
㈠、證人蔡秉利於偵訊時證稱:我會認為「CaterLin」是林冠廷,因為林冠廷在109年12月中旬有發生交通事故,他當天把車子拖到我們公司維修,他這部車有保險,保險公司也必需讓我們公司做估價,判定這部車要修理什麼地方,因為他車子前面受損比較嚴重,估價後,保險公司在12月23日來公司看車,認為車子的維修金額超出車子的殘值,保險公司請我們通知車主超出理賠範圍的部分,需由車主自付,我們在12月26日通知林冠廷來公司說明,說明後,林冠廷說他不要修了,他要報廢,我們跟他說車子放在這邊有1個月時間,也出具一張估償單給保險公司,讓他做為申請理賠的依據,我們跟他解釋這個過程中有產生何種費用,詢問他有無疑問,並跟他表示公司要收取5千元費用,又再次詢問,如有任何意見都可以講,他當天也刷卡付5千元費用,之後過沒多久,他就開始在其他網站上抱怨說這筆費用不合理,因為這些也不是我們公司的網站,所以我們也不予理會,之後他開始在我們公司的網頁留言,甚至在google評論給我們一顆星,還抱怨這件事情,因為他一直在留言抱怨,甚至在其他經銷商網頁留言,騷擾到其他經銷商,其他經銷商把他留言的內容截圖給我看,所以我打電話跟他溝通,他就抱怨這件事,抱怨我們公司的張廠長,但張廠長根本沒有跟他有接觸過,他認知我們收的5千元的停車費,不應該收,他認為他已經夠倒楣了,為什麼我們還要收他的錢,我基於他是客人,以客為尊並向他道歉,之後過幾天他又開始留言,我就打電話跟他溝通,他跟我說他控制不住,他後來還有留言表示我們公司有打電話給他,他也暫時不會再留言,我可以提供他在各網站留言資料及他在公司臉書網頁的留言資料;看到這個留言會覺得害怕,是因為我們公司是服務廠,如果真的發生,廠內不只是有人,還有車子等易燃物,他這個留言會讓我害怕他放火造成火災等語(見偵卷第13頁)。衡情,證人蔡秉利為義豐公司之負責人,若非客戶有非理性之要求,實無必要為5千元,而設詞誣陷被告。
㈡、再觀之以臉書MESSENGER暱稱「CaterLin」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可知「CaterLin」皆以第一人稱留言,對於其與義豐公司爭執之細節,諸如「你們高雄suzuki聯友汽車收了5000元停車費,我都有道路救援可以隨時拖走。」、「 蔡協理 ,連人家姓什麼都不知道還要道歉。我看你讓我刷退比較快吧,不然給我估價單喔,謝謝。」,若非「CaterLin」確有參與該交涉過程,實難對這細節知悉如此詳細。
㈢、況且,由【附表】編號九、十之對話中,「CaterLin」傳送「[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與義豐公司,要義豐公司提供估價單,甚至表示:「貴公司不會操作EMAIL嗎?需要給你傳真號碼嗎?」,益證「CaterLin」為「[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之使用者;佐以被告於偵訊時坦認「[email protected]」為其申請使用,且沒有借給其他人使用該電子信箱乙節,有被告之偵訊筆錄1份存卷可查(見偵卷第89頁),足認被告確實為「CaterLin」無訛。
㈣、被告於【附表】編號三向義豐公司留言「不給我的話,過年你們保養廠會出現焦屍,晚安」;誠如證人蔡秉利前揭所言「廠內不只是有人,還有車子等易燃物,他這個留言會讓我害怕他放火造成火災。」,顯見被告之留言,已造成義豐公司之負責人蔡秉利對於其保養廠內之從業人員生命安危,心生畏懼之事實。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辯解尚難採信。故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林冠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其與義豐公司之糾紛,反而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義豐公司,致義豐公司之負責人蔡秉利心生畏懼,其動機與行為均可議。惟考量被告並無刑案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內容│出處│├──┼──────────────────┼─────┤│一│1月13日下午11時10分│警卷第13頁││││(偵卷第39│││幹你娘,這輩子不會再買你們的車,車子│頁較為詳細│││不幸發生車禍全損無法修理,已經很難過│)│││了,還被你們高雄suzuki聯友汽車收了50││││00元停車費,我都有道路救援可以隨時拖││││走,你們也不講是存心賺這個分手費嗎?││││拿去買要吃啦!││├──┼──────────────────┼─────┤│二│2月7日下午12時09分│警卷第15頁│││估價單啦│(偵卷第35│││吃吃吃吃吃吃│頁較為詳細││││)│├──┼──────────────────┼─────┤│三│2月7日下午11時09分│警卷第15頁│││不給我的話過年你們保養廠會出現焦屍│(偵卷第35│││晚安│頁較為詳細││││)│├──┼──────────────────┼─────┤│四│2月8日上午10時13分│警卷第17頁│││張廠長我的估價單呢│(偵卷第35│││收了錢不用給東西喔│頁較為詳細│││你這樣還說可以受公評│)│││都要過年了││││給你欠過錢好了││├──┼──────────────────┼─────┤│五│2月8日下午7時54分│警卷第17頁│││蔡協理,連人家姓什麼都不知道還要道歉│至第19頁(│││喔│偵卷第35頁│││我看你讓我刷退比較快吧│較為詳細)│││不然給我估價單喔,謝謝││├──┼──────────────────┼─────┤│六│2月8日下午8時24分│警卷第19頁│││騙錢啊估價單給我啊│(偵卷第35││││頁較為詳細││││)│├──┼──────────────────┼─────┤│七│2月8日下午9時13分│警卷第19頁│││給我啊估價單│(偵卷第33│││給我啊│頁較為詳細│││騙錢啊│)│││黑心公司││├──┼──────────────────┼─────┤│八│2月9日上午10時00分│警卷第21頁│││早安啊估價單│(偵卷第33│││要給我了嗎│頁較為詳細│││要過年了喔│)│││還是你們要欠過年││││真可憐吶││││會衰一整年││├──┼──────────────────┼─────┤│九│2月9日上午10時30分│警卷第25頁│││[email protected]│(偵卷第33│││有收錢就麻煩給東西│頁較為詳細│││不要再騙了│)│├──┼──────────────────┼─────┤│十│2月9日下午2時13分│偵卷第33頁│││貴公司不會操作EMAIL嗎││││需要給你傳真號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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