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四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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