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