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21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詹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5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與被告丁○○、甲○○、戊○○、己○○、乙○○、丙○○等人(以上六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基於以詐欺為常業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之犯意聯絡,由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在台北市○○○路○○○號十樓之二設立「開振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振興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人,戊○○擔任開振興公司名義負責人,負責繳交信用卡、現金卡之最低應繳金額及提存款製造薪資轉帳證明之工作,甲○○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負責解說信用卡、現金卡申辦流程,並接洽辦卡客戶及銀行送件之工作,己○○擔任行政助理,負責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並代繳信用卡、現金卡最低應繳金額及提存款製造薪資轉帳證明等工作,乙○○、庚○○分別擔任業務部經理及副理,均負責招攬客戶辦卡之工作,丙○○則自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居住於開振興公司,負責核卡後偕同客戶領卡及領錢之工作,其等共同招攬急需用錢,惟因信用不佳或欠缺在職文件、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之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填寫不實工作資料於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各銀行代辦信用卡、現金卡或小額信用貸款,其分工方法係由附表所示之人提供身分證影本,由甲○○填寫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個人資料,由丁○○填寫公司行號及職稱,並將客戶資料交己○○輸入電腦建檔,由甲○○、戊○○以親送、傳真或郵寄方式,將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以卡辦卡等財力證明送交上開銀行,銀行徵信人員徵信時,由丁○○、甲○○或客戶本人接聽,使上開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對於申請人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有所誤認,遂同意核發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開振興公司則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收取核卡額度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之金錢,作為代辦費用。故認被告庚○○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庚○○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死亡,有臺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北縣土戶字第0940007566號函檢送之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附表┌──┬─────┬────────┬────┬─────┬──────┐││申請人│佯稱之任職公司│卡別│核卡額度│受詐欺之銀行││││││(新臺幣)││├──┼─────┼────────┼────┼─────┼──────┤│一│ 陳阿城 │開振興公司│現金卡│三萬元│聯邦銀行│├──┼─────┼────────┼────┼─────┼──────┤│二│ 黃水木忠道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八萬元│誠泰銀行│├──┼─────┼────────┼────┼─────┼──────┤│三│ 蔡文安永榮貨運有限公司│信用卡│十萬元│誠泰銀行│├──┼─────┼────────┼────┼─────┼──────┤│四│ 鄭淑芬 │永榮貨運有限公司│信用卡│十五萬元│誠泰銀行│├──┼─────┼────────┼────┼─────┼──────┤│五│ 賴思倩 │開振興公司│信用卡│五萬元│誠泰銀行│├──┼─────┼────────┼────┼─────┼──────┤│六│ 周志還 │同上│現金卡│三萬元│臺新銀行│├──┼─────┼────────┼────┼─────┼──────┤│七│戊○○│驊通企業有限公司│車貸│七萬元│臺新銀行│├──┼─────┼────────┼────┼─────┼──────┤│八│ 李欣霓 │開振興公司│現金卡│十萬元│臺新銀行│├──┼─────┼────────┼────┼─────┼──────┤│九│ 汪建興意來企業有限公司│現金卡│五萬元│臺新銀行│├──┼─────┼────────┼────┼─────┼──────┤│十│ 陳輝雄 │開振興公司│信用卡│六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十一│陳輝雄│開振興公司│信用卡│六萬元│慶豐銀行│├──┼─────┼────────┼────┼─────┼──────┤│十二│戊○○│臻相廣場快速沖印│信用卡│五萬元│慶豐銀行││││店││││├──┼─────┼────────┼────┼─────┼──────┤│十三│ 陳建創 │開振興公司│信用貸款│八十萬元│匯豐銀行││││││(未核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