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永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