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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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翊翎
郭巧容郭昱廷黃寶欽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