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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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高嘉惠察官公訴人曾財和(柳股)被告簡嘉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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