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債權人 姚介祥 債務人 龔龍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