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0935號債權人 伯爵 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