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6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七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七六─XP─00六四五─五││壹│壹佰陸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