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3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浩 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