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46號

原告 張清貴

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72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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