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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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號
原告 邱政男
被告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2、3、7項關於「928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