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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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號

原告 邱政男

被告 陳永松

李長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2、3、7項關於「928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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