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本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凱竣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源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耿春生
       陳振通
       徐鎮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