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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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蘇若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108年度司促字第97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序號││(民國)││(民國)│├──┼──────┼────────┼───────┼─────────────┤│1│新臺幣│自108年5月30日起│年息百分之3.9│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618,582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新臺幣│自108年4月30日起│年息百分之2.13│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465,988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3│新臺幣│自108年4月30日起│年息百分之2.13│自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465,988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