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共
計新臺幣29,803,74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74,328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本裁定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且須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件:
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30,628元;
⒉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673,120元
 (計算式:172276元/月×12月×10年=000000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
 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故即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
⒊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台幣29,803,748元(計算
 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