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79,7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06
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9,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應詳列被告未繳付金額之本金、利息、日期、期數、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方式、依據,並備繕本2份逕送對造)、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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