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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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請人宜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芳彬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即公司負責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