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嚴月香 (原名: 許嚴月香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嚴月香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債務清理案作審查表、民國96年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附本院卷,及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7年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卷供參。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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