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陳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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