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1號上訴人 黃源泉 訴訟代理人 張世潔 律師被上訴人 張雪麗
管秀蓮 (即 蘇明宏 之承受訴訟人)
蘇郁婷 (即蘇明宏之承受訴訟人)
蘇晉毅 (即蘇明宏之承受訴訟人)
蘇昱中 (即蘇明宏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謝亞彤 律師
參加人 黃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五行關於記載「擔。」者,應更正為「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