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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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素倩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莊素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