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解約退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1號原告 林杏茹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載為:「被告應盡速處理解約退費事宜」,然原告並未具體表明欲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訴之聲明,並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1份)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