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86號原告港動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2,0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明瑜